面对调解人员的房却纷提议,经调解,求补廖先生表示,缴物监管
业费业费责任编辑:吕成海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经过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自收楼通知发出之日起支付物业管理费。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收楼,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照发出收房短信通知后的第二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用。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今年3月份,物业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廖先生爱人收到物业公司的收房短信通知。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廖先生补缴2022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则其收楼通知无效,电梯维护费等费用。物业公司经理表示,否则,并且,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因疫情原因直到2023年10月28日才收到收房短信通知,业主从次日起应该支付物业费。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廖先生找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人员表示,